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菊廷与被执行人于崇峰,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崇峰,张爱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菊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崇峰,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花山峪村8号,身份证号码370121197810213415。
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8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花山峪村8号,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02183428。
执行依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6.9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崇峰,张爱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1-82567156,联系人: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