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敦促下列被执行人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完毕之前,本院依法予以信用惩戒,限制或者禁止其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行为。如被执行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制裁,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社会公众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如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执行相关线索的,请及时与本院联系。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并视情况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19709936601、15852198936、15351626110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被执行人:胡海南,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61009****,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七岔河村。
执行依据:新沂市人民法院(2024)苏038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51450元。
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胡海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2025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