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王瑞、张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瑞、张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端,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明威乡明清街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408032418。
被执行人:张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中华街73号3单元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20414001X。
执行依据:(2018)川15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8)川1524执485号
申请执行标的额:1983026元及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实际计算为准)。
悬赏条件: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支付举报人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若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完毕,本条不再适用)。
悬赏期限: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给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