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那么,法院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终本案件,使其继续执行呢?
1、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贰、执行终本后,如何有效恢复执行?
(01)、《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实践中,只要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执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复。
(02)、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借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一、如果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法院有权冻结,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不能强制执行,但如果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无权否认。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法院应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处理。
二、如有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可以在申请变更追加的同时,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第十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收集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相关主体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
实践中,我们常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进而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在另案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却怠于提出执行异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介入并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2014)执申字第243号《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明确:
申请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执行人可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对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最终裁判。
如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03)、《最高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恢复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制。
某些情形,能否成功恢复执行对当事人事关重大,如果法院不愿意恢复,并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因该不予恢复执行行为对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对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