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生老病死、天灾人祸是不可避免的人间事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02 被执行人合并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洞悉
本案确认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而终止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不能以合并中已经进行了合法债权申报公告程序、被合并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中未披露该项债务,应当由原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责任等作为拒绝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因此,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应当对被吸收主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03 被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适用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洞悉
与被执行人被合并后追加相同,第三人不能以被执行人在改制、分立、更名等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公告、合法审计、相关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仅以从被执行人处获得的净资产作为承担义务范围。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明确,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因主体变更发生了转移。除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新的分立主体仍然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04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法律适用
作为个人独资的被执行人在成立后具体经营方式的变更并不改变其成立时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追加的对象应为工商登记的投资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合伙有严格的法律性质上的区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和范围均不同。
裁判洞悉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其幕后往往由多人共同投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有法律性质上的区分,所以,即使掌握了多人共同投资的相关事实,仍然改变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在发生纠纷时,仅能追加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他实际合作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05 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洞悉
关于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而本案是有限公司。不能仅依据被申请人之间具有某种合作关系而突破本条主体的限制条件。只能依据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延伸阅读: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加其他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履行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故当合伙人成为合伙的债权人,使其债权及所负连带债务因发生混同而消灭时,其他合伙人免除合伙债务清偿责任,该合伙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四条调整范畴为合伙的债权人非合伙人的情形。
06 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曾一度存在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法人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列为诉讼当事人的。
裁判洞悉
法人分支机构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经营财产,对外可以签订合同,行使法人主体的权利,即使分支机构的财务进行独立核算,当分公司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时,总公司应当为此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07 涉其他组织的变更、追加
诉讼中,除了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外,还存在其他的非法人组织,当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洞悉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可能会导致债权消灭。再次提醒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08 股东出资不足的变更、追加
当盈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债权人如何确定出资不足或未缴纳出资股东并要求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实务中存在层层障碍,那么如何有效追加出资不足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呢?
法律适用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且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因此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
裁判洞悉
通过本案的裁定结论,要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两个必备的先决条件:
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笔者认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就是不能清偿最好的证明,而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供被执行人不不能清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浮动资产等财产,仅是暂时无法执行,但不能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二是未足额或为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否则不能进行追加。
09 股东抽逃出资的变更、追加
盈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除了经营本身有问题外,股东未如实缴纳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屡屡出现。为此能够查证具有抽逃情形的股东并有效追加为被执行的,能够提高执行的效率。
裁判洞悉
作为申请人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只需提供公司股东出资与转出的银行流水,若股东不能证明该转出系正常经营的支出,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可能较大,这也是减轻申请人举证义务,加重股东举证责任的体现。
10 瑕疵股权转让的变更、追加
瑕疵股权转让通常指股东未完全出资或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导致债权人不能有效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的情形。
裁判洞悉
瑕疵出资的股权发生了转让,原始股东是否要对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承当责任。通过本案的裁判发现,第三人在系争债权债务形成之前已经退出被执行人公司,其延后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存在逃避系争债务的可能,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因此对转让后的公司新形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换言之,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需要相应债权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发生前。
11 一人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中国一人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市场主体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一人公司股东存在哪些潜在法律风险?实务中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是提高执行效率的法律基础。
法律适用
裁判洞悉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股东应自行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果股东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则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说明在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试行举证倒置原则,由股东证明财产独立与公司的责任。
延伸阅读:若申请人认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其他人或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为其他个人的,是否可以追加其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呢?
法院认为: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唯有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才能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当公司不是一人有限公司时或一人公司的法人不是第三人时,不能以第三人为实际控制人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再次强调了执行过程中,不能以执代审原则。
12 公司未经清算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实务中还存在分歧,主要原因是作为法人股东,未在公司注销时签章,是否可以认定为该注销行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裁判洞悉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清算注销的行为并非第三人的行为,判断的依据是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没有股东法人的签章,仅仅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法人股东的行为。被执行人为分公司,诉讼过程中,分公司注销,判决生效后总公司注销,法院依法追加了总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为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情况下,无论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否在办理注销时进行了签章确认,注销行为股东显然是知情的,如果仅以股东未签章为由不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难以使申请人合法债权得到实现。若法人股东对子公司的或分公司的注销确实不知情,只能通过内部追究的方式自行救济或者向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对外而言,应当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追加申请。
13 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主体,因注销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可以追加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实务中困难重重。
裁判洞悉
登记机关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书中明确记载公司解散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分配,该股东会决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分配后的财产股东如何处理对外不能对抗申请人的债权。
14 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
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通常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求股东所做的一个常规动作,也是为了避免企业注销导致债权人合法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方式。那么第三人能否以承诺仅以股东出资为限额承担责任呢?
裁判洞悉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表述一般为:“承担某某公司的未了事宜”或工商机关的固定格式:“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类似表述,法院都认为都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注销的案件,要追加第三人的,可以申请调查注销档案,审查《同意注销及债权债务完结证明》或承担责任的承诺,据此作为追加的依据。如果没有第三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15 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变更、追加
执行中,当出现第三人以承诺或和解协议的形式向法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是否可以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当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时,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由要求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如何认定存在一定争议。同时,当承诺人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时,以公司名义所做的承诺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也存在争议。
裁判洞悉
依据《变更、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该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条件。结合本案,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其与申请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理解为第三人代履行的承诺?原审法院认为次债务人是协助执行人,所作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承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并非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思表示。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或予以固定。
其次,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系其自愿行为,即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承诺履行的债务范围为限。
16 第三人无偿接受调拨、划转财产的变更、追加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此种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我们通过三个案例对此予以分析: